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设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经省委研究决定,对重要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全委会对省辖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省纪委副书记、省级领导担任正职的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省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需要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第三条 需经全委会票决的干部,由省委常委会酝酿确定人选,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因特殊情况急需任命的个别重要干部,可由省委常委会在充分征求全委会全体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全委会票决由省委常委会主持,全体委员应按照提供的人选简历和基本情况进行酝酿思考,在酝酿思考中如对人选提出质疑,省委有关方面应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全委会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另提他人。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票决结果当场宣布。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全委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权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执行“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规定,坚持独立思考,认真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七条 全委会成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的市、县两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票决有关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